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大学生证券投资竞赛监督仲裁(以下简称“仲裁”)活动,维护参赛各方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次活动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仲裁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合理的原则。仲裁依规则独立进行,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。
第二条 设立仲裁小组,由5人组成,设组长1名。仲裁小组成员从业界专家库中抽取产生,由小组成员推选出仲裁组组长,仲裁组负责竞赛仲裁工作并及时告知竞赛委员会仲裁结果。
第三条 仲裁组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对竞赛过程和评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(二)依据相关规定,负责受理各参赛队伍或个人的书面申述进行仲裁,并将处理意见尽快通知相关领队或负责人。
(三)对竞赛中出现的争议和有关公正公平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四条 申请仲裁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组提出。
第五条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人员的意见作出,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。仲裁结果由仲裁组组长署名,并及时公布。
本办法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。
浙江省大学生证券投资竞赛委员会
2016年6月